山西太原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太原安防资质代办-1346684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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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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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1] 的评定与管理。
《资质证》等级升降:
(一)等级条件:
1、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5年;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4)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2、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3年;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5人、其他技术人员8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4)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3、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1年;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7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4)企业经理有一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4、暂定级资质条件:
(1)初次申请《资质证》;
(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资质证》申办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经过专门机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所需的设备;
(五)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记录;
(八)申办监理资质的,应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综合工程监理资质或通信专业类工程监理资质;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接受过专门机构培训。
《资质证》申办程序:
申请《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受理后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防范工程及相关专业(电子、计算机、通信、自动化控制、网络系统、系统集成、图像技术等)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系统维护与售后服务措施(监理资质可不提供);
(八)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初次申办可不提供)。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从事房地产资质开发代办、山西安防资质代办,的机构(13466842245),公司立足太原,面向全省服务,利用多年人脉关系,根据10年工作经验服务山西,太原资质代办,山西资质代办13466842245,吕梁资质代办,长治资质代办,临汾资质代办,运城资质代办,晋城资质代办,朔州资质代办,大同资质代办,建筑资质代办,电力资质代办,水利资质代办,公路资质代办,环保资质代办,招标代理资质代办,造价咨询资质代办,设计资质代办,建造师挂靠,工程师挂靠,八大员技术工挂靠,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升级和动态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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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设厅核准的建设类企业资质名单 | ||||
序号 | 接收部门 | 企业名称 | 核准资质内容 | 备注 |
1 | 太原 | 山西金诚汇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2 | 太原 | 山西通九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3 | 运城 | 山西沐泽欣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4 | 大同 | 山西国瑞宏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5 | 侯马 | 山西晋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6 | 大同 | 大同市现代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7 | 晋城 | 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8 | 太原 | 山西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9 | 长治 | 山西潞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 | |
10 | 太原 | 山西建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 | |
11 | 运城 | 山西长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 | |
12 | 太原 | 山西金房子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
13 | 长治 | 长治市世纪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
14 | 忻州 | 定襄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 | |
15 | 中阳 | 山西中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 | |
16 | 朔州 | 朔州市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 | |
17 | 朔州 | 朔州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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